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1593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创新伙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号知行大厦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丰路31号G2栋4楼463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创新伙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李 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