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02民初2999号
原告:通辽市长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长林职务: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鹏,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
法定代表人:任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志军,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原告通辽市长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通辽市长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长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4.00元,由原告通辽市长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