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7503财保16号
申请人:**,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申请人:***,男,年龄不详,汉族,白河林业局规划设计队书记,现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申请人:延边弘方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长白山西路318号(威远城6号楼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万刘节,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延边弘方建设有限公司在中铁七局敦白高铁项目部的工程款11050元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的存单(存单号为X号)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延边弘方建设有限公司在中铁七局敦白高铁项目部的工程款11050元整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1年5月24日时止。
案件申请费13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经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