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弘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延边弘方建设有限公司与和龙市海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民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边弘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长白山东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万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龙市海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民安街30-14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和龙市。
上诉人延边弘方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龙市龙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6民初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延边弘方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延边弘方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边弘方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472元,减半收取2736元,由上诉人延边弘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金成焕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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