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弘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弘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985号
原告:***,女,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吉林省弘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万刘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龙,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弘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弘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崔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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