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弘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延吉市**食品超市、吉林省弘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978号
原告:延吉市**食品超市,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经营者:王菲。
被告:吉林省弘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万刘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食品超市与被告吉林省弘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食品超市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延吉市**食品超市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食品超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一半25元),退还给原告延吉市**食品超市25元。
审判员  金红花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朱明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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