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8353号
原告:**仓,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本献,安徽舒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良贵,安徽舒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莫汉周,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现暂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煌(受***、莫汉周共同特别授权委托),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华军,男,汉族,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江苏华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3003391031134,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华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平涛,该公司员工。
被告:池州市梅龙(集团)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5296657XD,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镇,
法定代表人:赵正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崇景,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廷轩,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1353B,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巍,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仓与被告***、莫汉周、秦华军、江苏华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池州市梅龙(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仓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仓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0元,由**仓负担。
审判员 顾正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