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958号
申请人:江苏华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3391031134,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王林村。
法定代表人:秦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池州市**(集团)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5296657XD,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华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池州市**(集团)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华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池州市**(集团)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7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华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池州市**(集团)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凌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