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梅龙(集团)劳务有限公司

涟水县繁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华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7279号
申请人:涟水县繁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MA1MAT9T7B,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街道徐集社区繁荣路11-12号。
法定代表人:杨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苏伟,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华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3391031134,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王林村。
被申请人:池州市梅龙(集团)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5296657XD,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镇。
被申请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1353B,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
被申请人:无锡惠山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0915380245,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88号明都大厦9号门1602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涟水县繁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池州市梅龙(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惠山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涟水县繁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江苏华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池州市梅龙(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惠山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1861.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涟水县繁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华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池州市梅龙(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惠山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1861.5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凌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