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梅龙(集团)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华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3049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罗田县。
被告:江苏华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3391031134,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王林村。
法定代表人:秦华军。
被告:池州市梅龙(集团)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5296657XD,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镇。
法定代表人:赵正发。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1353B,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
被告:无锡惠山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0915380245,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88号明都大厦9号门1602室。
法定代表人:章克宇。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军公司)、池州市梅龙(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龙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无锡惠山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军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余额13万元,并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梅龙公司、中冶公司对华军公司的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太平洋公司在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太平洋公司将无锡太平洋城中城建设项目发包给中冶公司,中冶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梅龙公司,梅龙公司又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华军公司,华军公司又将其中的压力焊分包给***。2020年3月20日,***与华军公司核算,华军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付***的工程款金额。欠条出具后,华军公司至今仍欠***工程款13万元未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劳动关系主张华军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并要求梅龙公司、中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太平洋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经审查发现***的诉请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对其诉请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艳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