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梅龙(集团)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华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池州市某某(集团)劳务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786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彬,南通市通州区州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3391031134,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王林村。
法定代表人:秦华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平涛。
被告:池州市**(集团)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5296657XD,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
法定代表人:赵正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崇景,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廷轩,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1353B,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巍,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惠山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0915380245,,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名都大厦**门**
法定代表人:章克宇。
原告**诉被告江苏华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军公司)、池州市**(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无锡惠山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彬、朱慧,被告华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平涛,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崇景、夏廷轩,被告中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平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中冶公司承接太平洋公司发包的无锡太平洋城中城建设项目,中冶公司将该部分工程分包给**公司,**公司又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华军公司,华军公司是实际施工人。2018年10月29日至2019年6月28日期间,**在案涉工地从事对结构笼进行绑扎的工作,后华军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劳动报酬1084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华军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08400元;2、**公司、中冶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太平洋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华军公司辩称:对结欠的工资款无异议,要与**公司进行结算后才能支付。
被告**公司辩称:1、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但**公司与**并不存在任何关系,不应作为本案诉讼主体;2、根据**所述,**是受华军公司聘用且由华军公司支付工资,即使**所主张的拖欠工资款属实,也只能要求华军公司支付;3、在本案中华军公司与**公司、中冶公司之间分别建立的是劳务分包合同关系,相关分包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有效,**公司已实际支付华军公司劳务分包款24066864.87元,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已全额付清,由于华军公司未向**公司开具发票**公司实际支付的前述款项已超出合同价款,已不存在欠款。
被告中冶公司辩称:1、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进场提供劳务,与**有合同关系的是华军公司;2、**要求中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太平洋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3日,华军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一张,载明**2018年、2019年工资合计108400元。
起诉前,**未向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院认为,**要求华军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并要求**公司、中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太平洋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诉讼请求不仅涉及追索劳动报酬,还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对其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34元,予以退还;保全费10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季敏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鸿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