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盛世隆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盛世隆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6680号
原告:***,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现住张掖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甘肃盛世隆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905849XQ。
法定代表人:张展赫,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街大什字汇丰大厦六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盛世隆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愿撤回对该案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57元,减半收取7678.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再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7678.5元。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皓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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