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378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盛世隆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什字汇丰大厦六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905849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盛世隆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55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甘肃盛世隆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原告***水泥款79680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付清。若被告逾期支付则再承担利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1224元,由被告甘肃盛世隆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7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传票等执行文书,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2021年7月18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6日、2021年10月8日、2021年11月15日、2021年12月8日,本院分六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21年7月21日,本院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4.2021年8月2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8月2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6.2021年8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7.2021年11月29日,本院执行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到甘州区调查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8.2021年12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90904元,尚未能执行到位标的90904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璇
附:本案所适用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