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盛世隆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21执恢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系甘肃省肃南县人。 申请执行人:***,女,系甘肃省肃南县人。 申请执行人:***,男,系甘肃省肃南县人。 申请执行人:***,男,系甘肃省肃南县人。 申请执行人:***,女,系甘肃省肃南县人。 申请执行人:***,男,系甘肃省肃南县人。 申请执行人:**,男,系甘肃省肃南县人。 申请执行人:***,女,系甘肃省肃南县人。 申请执行人:***,女,系甘肃省肃南县人。 申请执行人:***,女,系甘肃省肃南县人。 共同委托代理人:**,男,系甘肃省肃南县人。 被执行人:甘肃盛世隆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西街大什子汇丰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等10人与被执行人甘肃盛世隆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9)甘0721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甘肃盛世隆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十人工资款共计181600元,于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81600元,下剩100000元于2019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清。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甘肃盛世隆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第一期81600元,第二期100000元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10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到位50000元,下剩50000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等10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又因被执行人甘肃盛世隆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等10人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请求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甘肃盛世隆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下剩的人工工资50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盛世隆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 2.2021年3月5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16日先后六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甘肃盛世隆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甘肃盛世隆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有存款107.36元,已被其他法院冻结,除此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执行人员实地前往甘肃盛世隆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地址查看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查找被执行人,发现该地址办公场所长期无人办公,无值守人员。 4.2021年3月4日,本院向肃南县市场监管局查询被执行人甘肃盛世隆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查明该公司于1996年5月登记成立,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255.2万元,1996年至今多次更改公司名称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现公司股东为***、**、***,法定代表人***,公司位于张掖市甘州区西街大什字汇丰大厦六楼,公司工商年检至2019年度。 5.2021年6月23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甘肃盛世隆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已被作出抵押登记,无法执行到位,并且被其他法院作出查封登记。 6.本院将被执行人甘肃盛世隆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对被执行人甘肃盛世隆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予以公布。 7.2021年7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等十人,告知了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十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万元,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能执行到位案款5万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以及本院依法调取的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甘肃盛世隆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的本次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执结本案,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