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423执3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展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城守东大街59-61号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4640832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巩飘,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红,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玉湖岚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雅县槽渔滩镇玉岚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3590450107C。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12月15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展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玉湖岚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玉湖岚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雅县槽渔滩镇玉岚村【土地证:*国用(2014)第3181号、*国用(2014)第3180号、*国用(2014)第3182号、*国用(2014)第3183号、*国用(2014)第3184号)有土地五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四川玉湖岚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雅县槽渔滩镇玉岚村【土地证:*国用(2014)第3181号、*国用(2014)第3180号、*国用(2014)第3182号、*国用(2014)第3183号、*国用(2014)第3184号)五宗土地限额1910950元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黄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