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1381民初1817号 原告:***,男,199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维持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3月22日至2024年1月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4000元;3、判令被告按实际工资基数为原告补缴2022年3月22日至2023年12月31日社会保险差额23162.77元、医保差额9660.61元;4、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23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36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工资为12000元/月,合同期限为2022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1日。2022年11月28日,原告被任命为造价主管。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仍在被告处工作,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未及时回复,也未通知原告进行岗位变动,且在降低原告薪酬后要求与原告补签劳动合同。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原告被迫于2024年1月5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从2023年8月在发放7月工资时擅自降低薪酬,暂扣6月份的10%绩效工资,并停缴公积金。2023年10月扣发工龄工资。被告未发放加班工资。被告未按原告实际工资基数缴纳社保、医保。 被告辩称,一、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对薪酬、工作地点、内容及相关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到期后,原告仍在被告处工作,延续合同的相关约定,原告所在部门仍是工程部,职务系造价主管,工资10400元。2023年6月29日,被告召开2023年度第四次总经理办公会,听取每个人的述职,原告经测评,得分最低,会议决定原告薪酬不变,免去主管职务,续签合同。原告未按要求提交续签合同的工作总结,故被告决定降薪处理。原告从未对职务变动提出异议。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是用工之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适用条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初次建立劳动关系,本案原、被告涉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不属于用工之日,不能扩张适用。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告为了更好的管理公司,根据测评结果,决定对原告调岗、降薪,并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但原告拒绝签订合同。被告对未续签劳动合同没有过错,不应支付双倍工资。三、原告请求被告补缴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第2、3、4项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2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一、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自2022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1日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乙方工作岗位是项目管理,岗位职责为现场作业,工作地点为现场作业。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依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应采取适当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四、劳动报酬,甲方以月工资12000元向乙方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于每月20日前足额支付。双方同时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进行了约定。 2022年11月28日,被告决定原告***任造价主管。 被告从2022年3月按12000元/月向原告支付工资至2022年12月。从2023年1月起,经双方协商,原告的月工资变更为10400元/月。被告从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按8320元/月向原告发放工资。 2023年6月8日,被告在公司内网向公司员工发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群人事部劳动(劳务)合同到期通知书》,通知内容为:您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即将到期,现通知如下,一、本合同到期后,你可选择离职并按公司员工离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二、本合同到期后,可选择与公司续签劳动(劳务)合同,如续签劳动(劳务)合同,请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工作总结(书面);(二)填写《劳动(劳务)合同续签(转正)申请表》;(三)审批;(四)廉政谈话。 2023年6月29日,被告2023年第四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记载:会议决定***薪资待遇不变,免去主管职务,合同续签一年……。 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29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工作人员提交了《合同续签申请表》,并提交了工作总结。被告工作人员于2023年8月15日与原告面谈。原告于2023年9月14日通过“钉钉”向被告提交《劳动(劳务)合同续签申请》。2023年12月29日,被告工作人员通知原告在2024年1月4日前在公司党群人事部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并将补签的劳动合同版本发送给原告。该劳动合同变更原告的工作岗位为造价员,月基本工资5824元、绩效工资2496元。原告于2024年1月4日提出《拒绝调岗/降薪异议书》,表示不同意被告单方面调岗降薪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2014年1月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被告存在不及时、不足额发放2023年7-12月劳动报酬、未按原福利待遇缴纳公积金、扣发工龄工资、未签订2023年3月22日至2024年1月5日书面劳动合同等违法情形,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原告未到被告处工作。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向阆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1、某某公司支付***2023年3月22日至2024年1月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4000元;2、某某公司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擅自调薪工资差额10088元;3、某某公司为***补缴2023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4、某某公司支付***2023年10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擅自扣发的工龄工资;5、某某公司支付***2023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5日休息日加班工资34444.8元;6、某某公司支付***2023年6月暂扣绩效工资280.8元;7、某某公司支付***2023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年终绩效工资3744元;8、某某公司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5日应发工资11970.91元;9、某某公司支付***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20800元;10、某某公司为***按实际工资基数补缴2022年3月22日至同年12月31日应交的社会保险差额23162.77元;11、某某公司为***按实际工资基数补缴2022年3月22日至2023年12月31日应交的医保差额9660.61元。阆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1月16日受理后,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阆劳人仲案(202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某某公司支付***工资22578.91元,2023年的年终绩效工资3744元,2023年10月、11月工龄工资60元、绩效工资280.8元,共计26663.71元;二、某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0800元;三、某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30601元;四、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会议纪要、“钉钉”截图、《拒绝调岗/降薪异议书》、《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22年3月22日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入职被告某某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二、原告从2023年7月起月工资金额如何认定?三、被告是否应当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一、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明确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即从2022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1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应当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与原告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从2023年4月22日起至原告离职之日、即2024年1月5日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被告辩称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因原告拒绝签订所致,但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在2024年1月4日前有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二、原告从2023年7月起月工资金额如何认定? 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确定原告从2023年7月起月工资为83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原告的月工资应为双方协商确定的10400元。 三、被告是否应当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同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原告请求被告补缴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本院不予处理。 阆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阆劳人仲案(202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某某公司应支付原告***工资22578.91元,2023年的年终绩效工资3744元,2023年10月、11月工龄工资60元、绩效工资280.8元,经济补偿20800元,加班工资30601元。原、被告对上述裁决事项无异议,阆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上述裁决不违反相关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及上述引用法律条文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22578.91元,2023年的年终绩效工资3744元,2023年10月、11月工龄工资60元、绩效工资280.8元,共计26663.71元。 二、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经济补偿20800元。 三、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加班工资30601元。 四、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二倍工资差额884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