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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某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13民终2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3月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24)川1381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应当支付被上诉人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400元,或将案件发回重审,并由被上诉人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被上诉人2022年3月22日入职上诉人公司工作,合同期限2022年3月22日—2023年3月21日,期间担任造价主管一职。合同到期后,2023年3月22被上诉人仍在上诉人处工作一直到2024年1月5日。期间上诉人因公司管理和开展工作客观需要,公司岗位实行竞聘改制,被上诉如果要续签订劳动合同,应提交续签申请、个人工作总结报告。经上诉人组织测评后,被上诉人综合得分最低,并且在提交的工作总结报告中自述,因工作能力的问题,不足以担任造价主管一职,公司决定调岗处理,***的职位从造价主管调整为造价员,合同续签一年,公司要求续签合同人员应在2023年7月7日前重新将工作总结报告提交至公司,并对工作总结报告要求有特别提示,必须在报告中体现政治、廉洁和对自己缺点的认识,但被上诉人一直不予提交,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续签。双方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系被上诉人不重新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导致公司部门间不能推进,同时双方就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仍在进一步协商,被上诉仍也一直在上诉人处工作,并非上诉人主观恶意不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主张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答辩称,上诉人利用不合法的制度和做法任意调整被上诉人的工作岗位和降低薪资,恶意不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损害被上诉人作为劳动者的权益。一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维持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2.判令某某公司支付***2023年3月22日至2024年1月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4000元;3.判令某某公司按实际工资基数为***补缴2022年3月22日至2023年12月31日社会保险差额23162.77元、医保差额9660.61元;4.判令某某公司为***补缴2023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3600元;5.本案诉讼费由某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3月22日,***(乙方)与某某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一、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自2022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1日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乙方工作岗位是项目管理,岗位职责为现场作业,工作地点为现场作业。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依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应采取适当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四、劳动报酬,甲方以月工资12000元向乙方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于每月20日前足额支付。双方同时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进行了约定。 2022年11月28日,某某公司决定***任造价主管。某某公司从2022年3月按12000元/月向***支付工资至2022年12月.从2023年1月起,经双方协商,***的月工资变更为10400元/月.某某公司从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按8320元/月向***发放工资。 2023年6月8日,某某公司在公司内网向公司员工发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群人事部劳动(劳务)合同到期通知书》,通知内容为:您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即将到期,现通知如下,一、本合同到期后,你可选择离职并按公司员工离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二、本合同到期后,可选择与公司续签劳动(劳务)合同,如续签劳动(劳务)合同,请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工作总结(书面);(二)填写《劳动(劳务)合同续签(转正)申请表》;(三)审批;(四)廉政谈话。 2023年6月29日,某某公司2023年第四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记载:会议决定***薪资待遇不变,免去主管职务,合同续签一年.....***于2023年6月12日、29日通过微信向某某公司工作人员提交了《合同续签申请表》,并提交了工作总结。某某公司工作人员于2023年8月15日与***面谈。***于2023年9月14日通过“钉钉”向某某公司提交《劳动(劳务)合同续签申请》。2023年12月29日,某某公司工作人员通知***在2024年1月4日前在公司党群人事部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并将补签的劳动合同版本发送给***。该劳动合同变更***的工作岗位为造价员,月基本工资5824元、绩效工资2496元。***于2024年1月4日提出《拒绝调岗/降薪异议书》,表示不同意某某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2014年1月5日,***向某某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某某公司存在不及时、不足额发放2023年7-12月劳动报酬、未按原福利待遇缴纳公积金、扣发工龄工资、未签订2023年3月22日至2024年1月5日书面劳动合同等违法情形,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未到被告处工作。***因与某某公司劳动争议向阆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1.某某公司支付***2023年3月22日至2024年1月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4000元;2.某某公司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擅自调薪工资差额10088元;3.某某公司为***补缴2023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4.某某公司支付***2023年10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擅自扣发的工龄工资;5.某某公司支付***2023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5日休息日加班工资34444.8元;6.某某公司支付***2023年6月暂扣绩效工资280.8元;7.某某公司支付***2023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年终绩效工资3744元;8.某某公司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5日应发工资11970.91元;9.某某公司支付***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20800元;10.某某公司为***按实际工资基数补缴2022年3月22日至同年12月31日应交的社会保险差额23162.77元;11.某某公司为***按实际工资基数补缴2022年3月22日至2023年12月31日应交的医保差额9660.61元。阆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1月16日受理后,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阆劳人仲案(202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某某公司支付***工资22578.91元,2023年的年终绩效工资3744元,2023年10月、11月工龄工资60元、绩效工资280.8元,共计26663.71元;二、某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0800元;三、某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30601元;四、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与某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某某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一、某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二、***从2023年7月起月工资金额如何认定?三、某某公司是否应当为***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一、某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 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明确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某某公司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即从2022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1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应当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某公司未与***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从2023年4月22日起至***离职之日、即2024年1月5日向***支付二倍工资。某某公司辩称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因***拒绝签订所致,但某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2024年1月4日前有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二、***从2023年7月起月工资金额如何认定? 某某公司在未与***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确定***从2023年7月起月工资为83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的月工资应为双方协商确定的10400元。 三、某某公司是否应当为***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同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请求某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法院不予处理。 阆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阆劳人仲案(202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某某公司应支付***工资22578.91元,2023年的年终绩效工资3744元,2023年10月、11月工龄工资60元、绩效工资280.80元,经济补偿20800元,加班工资30601元。***、某某公司对上述裁决事项无异议,阆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上述裁决不违反相关规定,予以认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及上述引用法律条文之规定,判决:一、某某公司支付***工资22578.91元,2023年的年终绩效工资3744元,2023年10月、11月工龄工资60元、绩效工资280.80元,共计26663.71元。二、某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0800元。三、某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30601元。四、某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88400元。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某某公司负担。 二审认定事实与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的用工单位,应当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3月21日,双方第一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被上诉人仍然在上诉人单位工作,上诉人应当与被上诉人再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系被上诉人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 综上所述,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文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资22578.91元,2023年的年终绩效工资3744元,2023年10月、11月工龄工资60元、绩效工资280.80元,共计26663.71元; 二、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0800元; 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30601元; 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8840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