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翔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青川县乔庄镇恒发管件租赁站与四川翔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胥兴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1363号
原告:青川县乔庄镇恒发管件租赁站,经营场所青川县乔庄镇城郊社区黄家岩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2MA6BW5T86B。
经营者:**中,个体工商户,男,汉族,1963年0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04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四川翔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剑南路西段8号3幢1单元36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7BC9E。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川县乔庄镇恒发管件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翔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川县乔庄镇恒发管件租赁站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川县乔庄镇恒发管件租赁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川县乔庄镇恒发管件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青川县乔庄镇恒发管件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况伦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