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翔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翔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4民初2592号
原告:四川翔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翔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剑南路西段8号3幢1单元36层2号。
法定代表人:冯加财,四川翔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四川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上东大街段246号第25层01-05号。
法定代表人:付雪,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玲,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马道子一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周久明,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贤彬,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系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金,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系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四川翔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业建工集团公司)与被告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招标比选网络公司)、内江市东兴区椑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内江椑南镇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被告内江市东兴区椑南镇人民政府为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椑木镇政府),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变更后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期限届满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翔业建工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被告招标比选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玲、侯明,椑木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贤彬、徐富金到庭参加诉讼。经庭外和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翔业建工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椑木镇政府没收原告比选保证金99500元的行为无效;2、被告招标比选网络公司立即退还原告比选保证金99500元;3、被告椑木镇政府对被告招标比选网络公司应退还原告比选保证金99500元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直至该比选保证金的本息付清之日止(以99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9年7月4日(即扣走比选保证金的次日)起计算至该比选保证金的本息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招标比选网络公司签订《比选保证金委托保证合同》,并于当日开立了比选保证金账户,选择由被告招标比选网络公司向比选人提供保证的方式缴纳了相关的比选保证金。2019年5月29日,内江椑南镇政府在被告招标比选网络公司承办的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上发布了东兴区面工程施工比选公告,原告在该公告的报名期限内通过被告招标比选网络公司承办的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报名参与了该次比选活动。2019年6月4日,随机抽中的比选申请人为原告;原告遂前往内江椑南镇政府协商签订合同时,内江椑南镇政府提供了内江市东兴区村级水泥路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为空白的格式合同)要求原告签署,原告对该合同第九条中的工程款支付等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相关负责人(黄平镇长和徐主任)解释该项目目前资金还不到位,财政出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是当地老百姓自筹、相应资金还没有最终落实,付清工程款有可能要长达四年时间以上;原告认为该项目资金不能落实到位、这与内江椑南镇政府发布的比选公告中描述的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不相符,现在的格式合同实质上就是要求原告垫资修建,这与四川省及国家的相关规定不符,即《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第五条:进行比选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且相应资金已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且现在要签的格式合同并没有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第六条“比选人应按照本办法附件格式编制比选公告,并将比选公告和合同样本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样本应采用省及省以上部门制定的合同范本,可由比选人自行选择。”、第七条“比选人应将备案后的……合同样本等统一上传至川报网发布公告。”等有关规定采用省及省以上部门制定的合同范本、备案、上传到川报网发布公告,故原告感觉被项目业主内江椑南镇政府欺骗了,认为达不到原告参与该项目的合同目的,并多次与项目业主内江椑南镇政府沟通并提出相关异议和理由,要求对该格式合同条中的付款等有关条款按照四川省政府和国家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协商和修改,在项目业主内江椑南镇政府不同意的情况下,由此拒签项目业主内江椑南镇政府提供的该格式空白合同;此后,内江椑南镇政府作出没收原告的比选保证金决定。在2019年7月3日,被告招标比选网络公司在原告已支付的比选保证金账户余额中共计扣款99500元。为此,原告相关负责人邱东通过四川省政务网向四川省省长邮箱进行情况反映,后该情况反映由四川省信访局批转到内江市信访局、内江市信访局批转到内江市东兴区信访局、内江市东兴区信访局批转到内江椑南镇政府。东兴区椑南镇政府在2019年9月18日在网上回复受理该信访后,但最终该情况反映仍无果而终。
2020年1月2日,经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四川翔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四川翔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法院告知并查询《内江市东兴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方案(草案)》后,得知中山镇、椑南镇、小河口镇、椑木镇合并,设椑木镇,镇人民政府驻椑木镇马道子一路66号(原椑木镇人民政府驻地)。本案中原内江椑南镇政府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合并后的椑木镇政府全部享有和承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提起诉讼。
被告招标比选网络公司辩称,1、招标比选网络公司经营的业务为开办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为比选活动提供网络信息平台,该网站原是四川省发改委指定的发布比选公告、接受比选申请人报名的公共媒体;原告及椑木镇政府均是比选网的注册用户。2014年8月7日,原告与招标比选网络公司签订《比选保证金委托保证合同》,原告以汇入招标比选网络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为招标比选网络公司提供反担保,招标比选网络公司有权冻结原告保证金专用账户内与原告参加的比选项的比选保证金总额相等的资金作为反担保资金,且招标比选网络公司在收到比选人《没收比选申请人比选保证金通知》后,有权扣除反担保资金中对应的额度并划付给比选人。2019年5月29日,原告参加了内江椑南镇政府组织的龙湾村通村公路路面工程施工比选,并委托招标比选网络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招标比选网络公司相应地冻结原告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相同金额作为反担保资金。2019年6月25日,招标比选网络公司收到内江椑南镇政府发送的《没收比选申请人比选保证金通知》,称原告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故招标比选网络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于2019年7月3日向内江椑南镇政府划付原告的保证金99500元。综上,招标比选网络公司扣除原告保证金并向内江椑南镇政府支付的行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无权要求招标比选网络公司退还比选保证金。2、根据《保证金合同》第6.1款、6.3款,原告不服比选人内江椑南镇政府没收其保证金的,应直接向内江椑南镇政府主张权利,无权要求招标比选网络公司退还比选保证金。同时,内江椑南镇政府提供的《没收比选申请人比选保证金通知》中也承诺若因没收比选保证金与原告产生的法律问题由其自行负责。现招标比选网络公司已将原告应承担的保证金支付给内江椑南镇政府,原告要求招标比选网络公司向其退还比选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椑木镇政府辩称,椑木镇政府没收保证金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若原告请求椑木镇政府退还保证金,原告应当出示证据予以证明。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8月7日,四川翔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业建筑公司)作为委托保证人(甲方)与被告招标比选网络公司作为保证人(乙方)签订一份《比选保证金委托保证合同》,约定鉴于:1、乙方系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指定网站的承办人,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规定,依法为比选活动提供发布比选公告、接受比选报名、随机抽取及代为通知结果等服务。2、甲方系已在乙方网站注册的自愿参加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的比选申请人。3、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比选文件)(2007年版)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7]577号)规定的两种比选保证金提交方式,甲方自愿选择通过比选网站向比选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方式提交比选保证金。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就上述甲方委托乙方以保证方式提交比选保证金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比选保证金委托保证的设定:1、待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保证条件成就后,甲方在乙方向比选人(即项目业主,下同)提交的“比选申请人报名统计表”担保方式栏中自愿选择“比选网站担保”作为甲方向比选人提交比选保证金的方式。2、当甲方违反比选文件规定的比选申请人义务且比选人有权没收甲方比选保证金时,乙方根据比选人的书面通知,将该部分保证金划付给比选人。委托保证的条件:双方确认,乙方提供委托保证的前提是甲方全部满足如下条件:甲方系乙方比选网站的注册用户;甲方向乙方提交了其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明文件(出示原件并留下盖鲜章的复印件),保证其提供的文件真实合法,且在比选报名时自愿选择通过比选网站向比选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消的保证方式提交比选保证金;甲方在乙方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低于甲方拟参加的比选项目(按合同段分段计算)的比选保证金额度。上述任一条件不满足,乙方均有权拒绝提供委托保证,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保证金额:乙方提供保证的金额是甲方报名参加的比选项目(按合同段分段计算)规定的比选保证金总额,具体以“比选申请人报名统计表”中该合同段比选保证金栏内载明的金额为准。反担保:甲方以汇入乙方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为乙方设定反担保,该等资金不计利息。从自愿选择通过比选网站向比选人提交比选保证金之日起至本合同要求的具备退还保证金条件之日止,乙方有权冻结保证金专用账户内与甲方参加的比选项目(按合同段分段计算)的比选保证金总额相等的资金作为反担保资金。乙方在收到比选人《没收比选申请人比选保证金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扣除反担保资金中对应的额度,划付给比选人。乙方保证的期间及比选保证金的退还:甲方没有被确定(随机抽取或按规定直接全部邀请)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的,乙方的保证期间至该项目报名截止的次日起15日止。如甲方保证金未被业主没收,乙方在保证期间届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甲方保证金。甲方被比选人确定(随机抽取或按规定直接全部邀请)为比选被邀请人的,乙方保证的期间至甲方与业主签订合同止,最长不超过该项目报名截止后35日。如甲方保证金未被业主没收,甲方保证金在甲方与业主签订合同并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比选网站没有收到项目业主通知的,退还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5日(从报名截止的次日起算)。比选失败的,乙方在比选失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甲方保证金一次性退还给甲方。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比选文件(2007年版)》关于“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书面通知报名网站暂时冻结比选申请人的比选保证金”的规定,如发生上述情况,乙方退还甲方比选保证金的时间不受上述约束,是否退还以及如何退还,待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后再行处理。如退还比选保证金的条件具备,但甲方不向乙方发出退款书面通知,乙方有权暂留该笔资金,待甲方参加下一个比选项目时作为反担保资金使用。在乙方暂留该笔资金期间,乙方不得侵占和/或挪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民事、刑事责任。没收比选保证金纠纷的处理:双方确认非乙方原因,一旦发生比选人以规范格式的《没收比选申请人比选保证金通知》形式通知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则乙方可据此直接在甲方反担保资金中扣除相同数额的资金划付给比选人。甲方不服的,应依据比选人的《没收比选申请人比选保证金通知》中关于“因没收比选保证金与比选申请人产生的法律问题由我方负责”承诺内容,直接与业主交涉,与乙方无关。如甲方不服比选人《没收比选申请人比选保证金通知》,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无论最终调解或诉讼结果如何,均与乙方无关,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就向比选人承担保证责任(划付比选保证金)事宜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开立比选保证金账户。
2019年5月29日,内江椑南镇政府在被告招标比选网络公司承办的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上发布了东兴区面工程施工比选公告。公告载明本项目经内江市东兴区交通运输局以内东区交[2019]57号批准建设,比选文件已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号为201921号。本项目现通过固定价比选方式(E方式)随机抽取中选人(承包人),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申请人参与本项目的比选。比选项目概况:比选人(项目业主)内江市东兴区椑南镇人民政府,项目名称东兴区面工程施工,建设地点东兴区椑南镇龙湾村,实施时间3个月,建设资金财政资金。比选内容(合同段划分):施工1东兴区面工程。资格要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资质要求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比选申请人应按网上报名特别规定的要求报名参加比选,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各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为:从2019年5月29日网上发出比选公告之时起至2019年6月4日15时截止。比选申请人应在本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按报名的合同段分别提交比选保证金。中选后2日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将没收中选人的比选保证金。原告在该公告的报名期限内通过被告招标比选网络公司承办的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报名参与了该次比选活动,选择由被告招标比选网络公司向比选人提供保证的方式缴纳了相关的比选保证金。
2019年6月4日,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上发布的东兴区面工程施工比选公告,随机抽中的比选申请人为原告。原告没有在比选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与内江政府签订合同。
2019年6月25日,内江椑南镇政府向被告招标比选网络公司出具《没收比选申请人比选保证金通知》,通知载明在东兴区面工程施工项目比选活动中,比选申请人翔业建筑公司存在下列行为C.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我单位现凭贵单位提供的保证,请你方支付保证金99500元。请你方收到本书面通知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上述金额款项,一次性向我方划转支付。因没收比选保证金与比选申请人产生的法律问题由我方负责。
2019年7月3日,被告招标比选网络公司扣除原告比选保证金账户99500元,并向内江市东兴区椑南镇财政所转款99500元。2019年7月29日,内江椑南镇政府向东兴区交通局出具《关于东兴区面工程施工项目情况说明》,东兴区面工程施工项目随机抽取的中选公司翔业建筑公司2日内未来我镇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之后我镇多次通知来签订施工合同,并于2019年6月26日发函(内东椑府(2019)92号)再次催促来椑南镇签订施工合同,也未来签订。2019年7月1日与四川日报比选网站联系,给比选网站发去没收比选人翔业建筑公司比选保证金的通知,于2019年7月3日收到比选网站转来的保证金99500元,以上情况也向主管部门汇报。没收翔业建筑公司比选保证金后,2019年7月17日在四川日报上刊登了终止翔业建筑公司的中选资格。因剩余单位保证金已解冻,无法重新抽取,因此我镇将对该工程进行第二次公开比选。
2019年9月11日,原告的工作人员邱东向四川省省长信箱反映原告比选保证金被内江椑南镇政府没收之事。9月12日四川省信访局批送到内江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同日,内江市人民政府信访局转送到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信访局,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信访局转送到内江市椑南镇人民政府。9月18日,内江市椑南镇人民政府受理告知书载明“邱东先生: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2019年11月18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您。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特此告知。”11月1日显示内江椑南镇政府自办。
同时查明,1、2020年1月2日,翔业建筑公司经工商核准更名为翔业建工集团公司。2、2019年10月13日,内江市东兴区民政局出具《内江市东兴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方案(草案)》,将中山镇、椑南镇、小河口镇、椑木镇合并,设椑木镇,镇人民政府驻椑木镇马道子一路66号(原椑木镇人民政府驻地)。后内江椑南镇政府合并为椑木镇政府。
认定以上事实有原告翔业建工集团公司提交的翔业建工集团公司《营业执照》和工商信息、被告招标比选网络公司的工商信息、内江椑南镇政府的组织机构信用代码查询、《内江市东兴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方案(草案)》、《比选保证金委托保证合同》、比选公告等,被告招标比选网络公司提交的《比选保证金委托保证合同》、《没收比选申请人比选保证金通知》、转款凭证等,被告椑木镇政府《关于东兴区面工程施工项目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招标比选网络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比选保证金委托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确认被告椑木镇政府没收原告比选保证金的行为无效,被告招标比选网络公司应向原告退还比选保证金,被告椑木镇政府对被告招标比选网络公司退还比选保证金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招标比选网络公司签订《比选保证金委托保证合同》当日开立比选保证金账,后成为比选人内江椑南镇政府的“东兴区面工程施工项目”比选申请人,经随机抽取为中选人后没有与项目业主被告椑木镇政府签订合同,椑木镇政府没收原告比选保证金。本案中,1、东兴区面工程施工比选公告明确载明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进行比选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且相应资金已落实”。该条中资金已落实应指资金已经有着落,不等于资金已到位。而《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施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是在原告参加“东兴区面工程施工项目”比选申请之后施行。因此,比选人被告椑木镇政府对资金来源的公告并不违反上述规定。2、原告作为比选申请人交纳比选保证金的目的在于担保参加比选时不发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按照东兴区面工程施工比选公告的内容“中选后2日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将没收中选人的比选保证金”。不可抗力原因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征收、征用政府行为,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的产生。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不签合同有不可抗力原因,故比选人被告椑木镇政府有权没收中选人的比选保证金。3、原告诉称被告椑木镇政府提供的内江市东兴区村级水泥路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合法。被告招标比选网络公司和被告椑木镇政府均不认可有向原告提供合同的行为,且合同为空白合同无被告招标比选网络公司和被告椑木镇政府公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合同来源于被告招标比选网络公司或被告椑木镇政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4、被告招标比选网络公司向被告椑木镇政府支付比选保证金的行为,符合原告与被告招标比选网络公司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椑木镇政府没收比选保证金的行为不符合比选公告和法律规定,故其要求确认被告椑木镇政府没收原告比选保证金的行为无效,被告招标比选网络公司立即退还原告比选保证金,被告椑木镇政府对被告招标比选网络公司应退还原告比选保证金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翔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四川翔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龚晓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陶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