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盛天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财保33号
申请人:北京华盛天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云杉南路17号6幢6层6610。
法定代表人:胡泽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蕊,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美伊,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承德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栾平镇塞外经贸城6号。
法定代表人:王存军,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北京华盛天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天成公司)诉承德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新城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盛天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华盛天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承德新城公司名下3547798.85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依据其与申请人华盛天成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向本院作出保单、担保书对此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盛天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承德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547798.85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晋 怡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