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盛天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承德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7557号
原告:北京华盛天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云杉南路。
法定代表人:胡泽昊,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蕊,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美伊,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中山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塞外经贸城。
法定代表人:王存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
法定代表人:樊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女,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瑞霞,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
原告北京华盛天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被告承德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华盛天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明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晓云
书 记 员 王嘉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