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479号
原告:青岛鼎盛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长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偃师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鼎盛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恒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鼎盛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11.5元,由原告青岛鼎盛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