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辽0303民初5613号
原告:沈阳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6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0000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3年1月12日起算,实际计算至给付日止)。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7月签订《零星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空调主机换油以及补充制冷剂,合同总价为60700元,最终确定决算金额6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己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并于2022年11月10日为被告开具“辽宁増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60000元,己属违约行为。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称:原告诉请金额60000元,答辩人对该金额认可。双方就涉案项目的施工合同真实性也认可。对于利息,答辩人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原告陈述、起诉状、《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工作单、微信资料页、聊天记录、辽宁省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陈述。
原告提供的《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工作单、微信资料页及聊天记录、辽宁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原告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尚欠60000元未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所确认的证据,本院依法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原、被告签订《零星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主空调机换油以及补充制冷剂。合同金额60700元,(最终以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认可的决算审计金额为准)。工程完毕后,经双方验收并签署书面验收合格后,原告提供全额发票,被告收到发票确认无误后45个工作日支付合同费用的100%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经验收决算后确认最终的合同金额为60000元,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为被告开具了6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至今尚未支付所欠的60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签订的《零星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现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价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000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自2023年1月12日起,以60000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一节,被告答辩中对此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零星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收到原告发票经确认无误后45个工作日支付合同100%的工程款。原告在2022年11月10日为被告出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存在违约行为,理应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原告的计算标准有事实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639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随上项应付款一并付清。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故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300元,逾期未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1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