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今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今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5民初1754号
原告:***,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委托代理人:郭中泽(特别授权),永善县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云南今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695660151C,住所地嵩明县牛栏江镇黑山村666号。
法定代表人:叶金明,云南今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天星(特别授权),云南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正连(特别授权),云南元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彭远树,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第三人:赖嘉铖,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今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彭远树和赖嘉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云南今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彭远树和赖嘉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合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旭
人民陪审员  伍代海
人民陪审员  李儒权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杨胜强
书 记 员  朱明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