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6478江苏巨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慧明讯纤维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1民初6478号
原告:江苏巨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胡阳路**。
法定代表人:封富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慧明讯纤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创客小镇社区配套商业楼**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巨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慧明讯纤维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巨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巨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巨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528元,减半收取计2264元,由原告江苏巨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徐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闵袁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