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泰文化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建材(武汉)有限公司、中孚泰文化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9595号 原告:***建材(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02M地块***泰富国际一期2号楼10层A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UP4421。 法定代表人:**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孚泰文化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2588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材(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孚泰文化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建材(武汉)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4.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建材(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