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29667号之一
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96549395(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孚泰文化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中浩大厦8楼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2588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孚泰文化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孚泰文化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孚泰文化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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