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终11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孚泰文化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9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日出生,自由职业,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安市铁一中学,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庆群。
上诉人中孚泰文化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西安市铁一中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人民法院(2021)陕0103民初10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上诉人中孚泰文化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孚泰文化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孚泰文化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3元(中孚泰文化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1.5元,由上诉人中孚泰文化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珂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闲
书 记 员 谢 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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