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42965号
原告:南通雅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通市崇川区深南路199号天安数码城6幢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MA1MQUT74F。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孚泰文化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2588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雅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孚泰文化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1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南通雅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818.13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1409.06元,保全费1965.42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