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2民初4628号
原告:新疆英派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澎湖路33号北新大厦1栋4层办公6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孚泰文化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中浩大厦8楼、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英派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孚泰文化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英派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英派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英派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英派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