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省罗甸县旅游文化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执187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罗甸县旅游文化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甸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8民初20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标的654000.00元,执行费89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省罗甸县旅游文化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贵州省罗甸县旅游文化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州省罗甸县旅游文化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州省罗甸县旅游文化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