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省罗甸县旅游文化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执18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罗甸县旅游文化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罗甸县旅游文化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728民特8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省罗甸县旅游文化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乙方(贵州省罗甸县旅游文化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付甲方(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为项目审定建安工程投资的0.6%(如在三年内,即2024年12月6日前未完成项目竣工审计结算的,应付设计费为合同估算价65.4万元)。 乙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全部款项:第一期于2021年12月15日支付设计费20.00万元;第二期于2022年1月15日前支付设计费20.00万元;余款按多退少补原则,在完成竣工审计结算后一次性支付(如在三年内即2024年12月6日前未完成竣工审计结算的,乙方于2024年12月6日一次性支付剩余合同估算设计费25.4万元);以上款项甲方均授权乙方支付至甲方贵州分公司名下账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开户行:贵阳银行云溪支行 账号:11720120060000168 若乙方存在任何期次未按本协议履行债务,甲方有权就全部未履行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并自逾期之日起,乙方向甲方额外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应付未付设计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协议签订当日,甲方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解除对乙方的查封、冻结等措施。 本案执行费8940.00元,贵州省罗甸县旅游文化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前缴纳。 本协议一式五份,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二份,法院备案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现申请执行人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如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728执187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世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