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特殊教育学校与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10848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陡石村陡石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1709479442X。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汇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4509032827。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缙陵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陕西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0936232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特殊教育学校与被告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缙陵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特殊教育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958918.7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1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原告将江津区特殊教育学校改扩建工程设计项目发包给被告公司,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江津区特殊教育学校改扩建工程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电气施工图、暖通施工图等设计图纸。2013年11月12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将被告设计的图纸委托第三人审查,该图纸经第三人审查合格。2014年11月,原告将学校改扩建工程发包给案外人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2015年10月23日工程完成竣工验收。2016年11月中旬,该项目教学楼及校舍地板、墙体、剪力墙、屋内地坪等出现大面积裂缝,经检测,上述工程质量问题系该工程设计部分区域荷载有遗漏、原设计部分柱承载力稍有不足造成,被告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加工承揽合同的性质,可适用加工承揽合同关于诉讼管辖的相关规定。以设计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2、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建设工程设计方的住所地,而非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陡石村陡石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相关解释的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被告住所地。综上,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被告住所地,故管辖法院应为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其起诉所依据的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其诉请的违约金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是发生争议的合同义务本身,应属于其他标的。本案争议标的为被告负有交付设计图纸的义务,应由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被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告认为被告履行义务(提供设计图纸)有问题,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只能向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滟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