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黔0624执431号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思南县鸿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24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进,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执行人:湖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
法定代表人:**大,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思南县鸿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
法定代表人:唐喜求,执行董事。
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建建筑公司”)与湖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贵州省思南县鸿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岭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624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远建建筑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当日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永兴公司、鸿岭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如下义务:1、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设计费人民币80847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1880元、保全费4670元及执行申请费104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对工商、银行、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查询,发现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均不足500元,金额较少,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划拨。永兴公司名下有2008年6月25日注册的湘****79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该车年限太久,无处置价值,且未能实际控制。除此之外,未发现永兴公司***公司有其他可供财产。另查明,两被执行人在本院涉系列案件未履行。同时,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鸿岭公司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但拍卖所得不足清偿该公司所负的债务。因两被执行人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沈 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