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9960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陡石村陡石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1709479442X。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汇东路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450903282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年坤,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江津区特殊教育学校与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特殊教育学校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特殊教育学校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特殊教育学校撤回对被告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特殊教育学校负担。
审 判 员 刘 祥
人民陪审员 苏星国
人民陪审员 熊 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聂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