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民终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思南县鸿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镇牌坊村。
法定代表人:唐喜求,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汇东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街2号。
法定代表人:**大,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贵州省思南县鸿岭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4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省思南县鸿岭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贵州省思南县鸿岭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省思南县鸿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0元,减半收取5940元,由上诉人贵州省思南县鸿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