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民初236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娟,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汇东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20年3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王 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