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民初236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娟,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汇东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远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20年3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王 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