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好时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广汉市砼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好时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2民初143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汉市砼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高坪镇龙潭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560694371。
法定代表人:舒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好时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顺街82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8082X2。
法定代表人:王鑫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广汉市砼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好时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川0682民初1439号保全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好时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8,604.16元或其他相同价值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广汉市砼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好时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广汉市砼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好时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金额为268,604.1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 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维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