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2民初1439号之一
原告:广汉市砼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高坪镇龙潭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560694371。
法定代表人:舒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好时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顺街82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8082X2。
法定代表人:王鑫鹏,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汉市砼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好时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汉市砼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65元,保全费18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维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