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2民初1439号
申请人:广汉市砼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高坪镇龙潭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560694371。
法定代表人:舒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好时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顺街82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8082X2。
法定代表人:王鑫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广汉市砼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好时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好时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好时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68,604.1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PP21510121110000000178)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好时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8,604.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额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 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维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