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3财保5号
申请人:陕西柔**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一恒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3,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柔**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一恒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4271.21元予以冻结。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陕西柔**能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柔**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一恒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4271.21元,保全期限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3041元,由申请人陕西柔**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安 洁
书 记 员 陈 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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