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63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XX街道XX街新合街道办水流东街(***钢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6TY1YU4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海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辰路北段1999号锦绣天下一期7幢30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WWFJJ9A。
法定代表人:***。
陕西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海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5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海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78679元。2022年7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海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调解,本院已作出(2022)陕0111民初4832号民事调解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海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7867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