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陕西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6648号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两寺渡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