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6648号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两寺渡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