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陆丰市富成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民申1343号
再审申请人广东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陆丰市富成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富成源公司)、陈少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5民终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夏公司与名晟公司签订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富成源公司签订《预拌砼销售合同书》。该两份合同已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富成源公司已依约向陆丰市名晟花园(一期)施工工程现场供货,陈少和对结欠富成源公司的货款亦予确认。该案并无证据显示华夏公司与富成源公司另作特别约定,明确华夏公司不负担向富成源公司支付货款之责任。华夏公司应对其违规出借建筑资质、与富成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的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二审法院认定华夏公司应对陈少和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再审申请人华夏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再审申请人华夏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红梅 审判员  黄湘燕 审判员  郑捷夫
书记员  朱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