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海丰县后门镇东成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与广东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502民初10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丰县后门镇东成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丰县后门镇东成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98.34元,由原告海丰县后门镇东成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卫强
书记员  卢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