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源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盛源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6民初1295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4月18日,住岐山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委托代理人:赵婕,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盛源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WYYCA3T。
法定代表人:李建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朋飞,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陕西盛源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目前无证据证明被告陕西盛源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适格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贵琴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石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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