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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陕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21670号 原告:陕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陕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尹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