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21670号
原告:陕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陕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尹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