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紫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紫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民辖终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紫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干岙路5幢9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上诉人温州紫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2民初58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涉案合同的相关条款不能约定上诉人。上诉人公司所在地为温州市龙湾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系温州南郊华平石材经营部的经营者,上诉人向其购买花岗岩,双方签订的石材销售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为惠民路,故涉案合同履行地在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