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双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中南城建(北京)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7财保11号
申请人:陕西双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世融**国际中心19层1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X3CNR4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创***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南城建(北京)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G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96339159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马船路与305县道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60542K。
法定代表人:**连,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双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南城建(北京)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名下(账号:)、被申请人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账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2096.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陕西双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双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南城建(北京)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名下(账号:)、被申请人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账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2096.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330元,由陕西双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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