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某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财保52号
申请人:A公司。
被申请人:B公司。
申请人A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B公司的银行存款236XXXX元(户名:B公司,账号:61050163530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对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A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B公司的银行存款236XXXX元(户名:B公司,账号:61050163530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晨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